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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专题 >>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核心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漓江条例》分总则、保护规划、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景观保护、开发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八十一条,主要作了六个方面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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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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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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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植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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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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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景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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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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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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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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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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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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