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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8-05-15 11:38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促进出租汽车改革指导意见在我市更好地贯彻落地,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改革部署和工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工信委等部门,对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情况开展了深入研究,经过多轮研讨和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我市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及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目前,桂林市区共有13家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公司,2249辆巡游出租汽车(含临桂区),注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4193人。近年来,网约车迅速兴起,目前已有滴滴、易到、神州等3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进入桂林市,注册网约车约93172辆,网约车驾驶员90000人左右,日活跃网约车约6998辆,活跃车平均日均每辆车完单数10-20个。网约车给市民带来了新的出行方式,但同时也存在车辆和驾驶员准入门槛低、安全隐患大、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规范管理。
  二、编制过程
  2016年8月份以来,先后组织邀请了巡游车企业、驾驶员、乘客代表,出租汽车协会、网约车平台公司、部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市级有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建议意见;召开了听证会;履行并通过了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2017年4月5日至4月10日期间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建议意见并认真进行了研究和论证;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审定。
  三、重点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车辆及驾驶员资格管理、网约车经营服务服务管理、私人小客车合乘、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三十一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网约车总量和价格。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参照国内大部分城市做法,《暂行办法》规定:本市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必要时政府可通过修订准入条件进行临时管控。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是明确经营者许可条件。网约车经营者申请经营许可需具备相应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在本市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许可期限,规定许可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可申请延续。 
  三是明确车辆许可条件。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车辆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为此,《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车辆的条件为: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型标准高于市区主流巡游车;非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排量达到1.6L或1.4T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车身内外不得设置安装营运标识和专用标志;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配备驾驶员具有网约车从业资格,且未同时为其它网约车、巡游车开展运营服务。此外,《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运输证由平台公司申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8年。
  四是明确驾驶员许可条件。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员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规定驾驶员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为此,《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明确网约车驾驶员需符合相应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五是规范经营行为。《暂行办法》在明确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其经营服务管理责任:依法纳税,并购买相关保险,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加强车辆检查、管理,确保车辆合格;及时掌握驾驶员状况,确保驾驶员合格;公布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发票;网约车不得喷涂、张贴各类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等。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网约车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要求:随车携带相关证件;保持车容车貌,设备设施完好;严格按照平台订单服务;不超范围经营;不得巡游候客、揽客,不得拒载、甩客、绕道,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遵守职业规范,着装整洁,文明行车,文明服务等。 
  六是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为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划清合乘与网约车边界,根据国家明确的政策意见,在《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界定、运行规范、费用收取、服务次数、平台管理等进行明确,防止政策漏洞。《暂行办法》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则: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或者驾驶员直系亲属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 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合乘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里程不计时间的原则,分摊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础运价的50%(含多人拼车),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费用;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七是加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明确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明确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等。 
  八是设置过渡期,合理疏导存量。鉴于平台公司办证需要完成线上能力认证和线下许可办证两个手续,车辆办理网约车运输证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等一系列手续,驾驶员办证需要先进行考试,因此,我们通过设置过渡期6个月,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的转变。过渡期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这期间,将以督促办证和提供服务为主,过渡期后将开展联合检查,严肃查处无证、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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