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18〕1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426

 

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城区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修订准入条件进行临时管控,并向社会发布。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网约车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

市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人社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 

 

  在本市各城区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三)在本市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五)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证明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各城区行政区域。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车辆及驾驶员资格管理

 

十一  在本市各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型标准高于市区主流巡游车;非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排量达到1.6L或者1.4T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

(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车身内外不得设置安装营运标识和专用标志。

(五)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

(六)配备驾驶员具有网约车从业资格,且未同时为其它网约车、巡游车开展运营服务。

第十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缴纳购置税的《税收完税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合格证。

(五)车辆彩色照片或者照片电子文档。

(六)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意向书。

(八)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配备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为8年。

本市巡游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以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  在本市各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和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

(六)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第十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后,应当自考核合格之日起20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章 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并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内人员伤、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并保存服务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审验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始终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对不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逾期未审验、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并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等记录,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

对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解除与该驾驶员的合同或者协议,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发票。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约车不得喷涂、张贴各类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作为巡游出租汽车网召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将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信息服务,必须使用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设备进行计程计价,必须确保线上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一致。

二十三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三)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

(四)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五)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或者在设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的站点候客,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六)遵守职业规范,着装整洁,文明行车,文明服务。

 

第五章  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二十四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合乘的车辆必须是驾驶员本人或者驾驶员直系亲属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

(二)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

(三)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

(四)合乘服务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里程不计时间的原则,分摊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础运价的50%(含多人拼车),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费用;

(五)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违反前款规定,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者收费标准、服务频次超过上限的,均属于网约车经营,相关平台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约车相应的经营许可或者从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在合乘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合乘费用分摊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当分别与用户签订网约车服务和合乘信息服务的协议,明确两者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平台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误导用户。

第二十七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必要时应当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接入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订单、合乘规则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信息、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和行驶轨迹、运价标准、订单信息、运营信息、服务质量评价信息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服务监督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章 附则

 

二十九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自治区网约车报废、退出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  本市各县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18526日起施行,至20181125日(半年)为过渡期,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