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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12月1-16日)
2017-12-18 15:54  (来源: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林)食药监食罚〔2017〕41号 黄青华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酸辣椒)案 黄青华   黄青华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酸笋),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 2017.12.19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2.4)  
2 (桂林)食药监食罚〔2017〕42号 赵子兑元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生产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赵子兑元   赵子兑元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生产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 2017.12.19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2.4)  
3 (桂林)食药监食罚〔2017〕43号 秦桂保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酸笋)案 秦桂保   秦桂保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酸笋),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 2017.12.19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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