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
“爱心驿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18〕1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现将《桂林市“爱心驿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626

桂林市“爱心驿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爱心驿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电〔201626号)精神,为规范各城区(含灵川县)“爱心驿站”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爱心驿站”的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爱心驿站”服务对象为环卫工人、绿化工人、城管队员、出租车驾驶员、交通警察、快递员等户外劳动者,为户外劳动者提供临时休息、饮水、乘凉、热饭、如厕、避雨等服务,任何单位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爱心驿站”的用途和性质。

第三条  各城区(含灵川县)人民政府“爱心驿站”的日常运行管理负总责,并结合实际指定具体管理部门。市城管委牵头市总工会等部门配合做好“爱心驿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爱心驿站”管理运行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0000//年,市总工会补助10000//年,不足部分由各城区(含灵川县)自行解决。

第五条  “爱心驿站”要有专人负责,并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保持在岗在位,每天开放服务时间为:9:0017:00

第六条  “爱心驿站”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标牌,标明“爱心驿站”名称、开放时间、值班人员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  “爱心驿站”房屋和设施设备列入各城区(含灵川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站内必须保证正常通水通电,物品摆放有序,内外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第八条  管理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爱心驿站”用水用电站内设施设备维护值班人员劳务补助等正常开支,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城区(含灵川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条  严禁挪用“爱心驿站”的管理运行经费、设施设备。各城区(含灵川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库存物品的盘点,对资金、物品的使用做好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于结余资金做好记录并作为后续管理运行费用。

第十条  爱心驿站”所在辖区管理部门可根据单位意愿,认真配合辖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爱心人士、社区居民开展奉献爱心活动,做好服务统计和总结,及时报送信息材料。

第十一条  “爱心驿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收集户外劳动者对“爱心驿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探索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市城管委、市总工会定期对“爱心驿站”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及时通报、反馈考评结果。

第十三条  各城区(含灵川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管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