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和网络化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釆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数据目录与交换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构成,包含我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该平台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三条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推广应用及使用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更新、集成、分发服务工作,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发挥支持保障作用。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负责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的日常运行、更新和维护,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的接入实施、管理、更新、日常维护和用户培训指导等工作;
(二)负责市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
(三)负责市本级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公布与更新维护工作;
(四)负责市本级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第七条 参与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或使用地理空间框架信息数据资源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的采集、编目;
(二)对本部门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部门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在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确保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的制订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行业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在对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和应用需求等方面因素,确保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二)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规范,保证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
第十一条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
(一)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植被等基础数据、地名数据和数字正射影像等数据,是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需要深入应用地理信息系统的政府部门在涉密网络上使用。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含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可共享使用的各类专题数据,是政府各部门基于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对数据进行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数据进行空间化处理后形成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可以通过我市政务网提供给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使用。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是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标准规范将数据进行空间化处理后形成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成果,可以通过我市政务网提供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也可以经过处理后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建设,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二)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采用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各参与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部门分别建库或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集中建库。
第十二条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是应用服务功能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该平台具备个性化的应用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依托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空间定位、数据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
(二)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按照数字地理空间框架统一标准进行建设,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建设。
(三)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市统一、权威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该平台统一进行公布、共享、交换与管理。
第四章 信息更新与管理
第十三条 提供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应当按照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当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实施,并符合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数据的更新必须保证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十四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依据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以及数据更新频率要求统一进行更新维护。
(一)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基础测绘规划,统筹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工作,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保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其他部门不得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进行立项以及财政性投资。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我市基础测绘规划要求,每年动态更新全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其他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特殊情况下,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可对负责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施局部紧急更新。
(三)落实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汇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汇交已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对汇交的数据统一进行管理,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目录,并及时公布市级负责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目录。
第十五条 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对更新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加工并提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后,在我市政务网上更新公布。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并确保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周期一致。
第十六条 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政府部门根据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规范,及时采集、更新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并在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工作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进行。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对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提取加工、保密处理后,通过我市政务网或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更新公布,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提供地理信息资源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和公布工作,包括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时效性,并符合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规定,及时将其所属的已经保密处理且符合公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会同我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需求,及时对数字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所提供的共享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符合合法、准确、规范的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修正。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全市数字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查询。
第二十三条 全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可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非涉密网络中运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仅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络上的公共服务平台共享使用,使用过程中应当确保使用环境与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有关部门,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使用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经过保密处理后,可通过我市政务网提供给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使用环境与政务网逻辑隔离。政府部门可通过地理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公共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相关专题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部门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平台运行维护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经过保密处理以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政务网或其他互联网平台上应用。
第六章 公共服务平台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地图、标准服务接口、应用开发接口、专题应用和运维管理”五大功能。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根据权限通过“在线地图、标准服务、二次开发、专题应用”等功能在政务网或其他互联网平台
上访问、调用公共平台的地图和功能,获取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平台运行维护机构通过“运维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共享平台,所有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系统进行管理,其他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公共平台的开发建设,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第三十条 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当在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基础上,采用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行维护机构提供接入服务。
第三十二条 平台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服务标准,按相关规定做好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一)确定市信息中心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作为平台运行维护的专门机构,保证地理信息平台数据的持续更新和长期服务。
(二)市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机房及网络的维护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对平台的操作系统、应用系统、平台数据进行定期更新维护;每年根据系统更新维护需要投入经费,并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会同其他参与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部门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并指导做好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且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或未对保密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予以公开的基础地理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涉及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在立项前未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于重复建设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平台运行维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平台运行维护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公共平台停止运营,造成业务长时间停滞的;
(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或失去应用效能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地理信息数据集成、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共享地理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信息共享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更新的;
(三)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组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更新,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区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