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摘录
公交管〔2012〕332号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二)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三)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自动注销前三个月,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在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和辖区运输企业张贴以及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节 重点驾驶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信息,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手续。对具有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降级换证手续。对具有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于注销前三十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二)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降级换证时,需要审验的,一并办理。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未按规定办理降级换证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公告注销后,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降级换证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同时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两种以上情形的,只办理一次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业务。
(四)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暂扣的,应当收存扣押、扣留、暂扣凭证。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二)对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相关信息,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但属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换证手续。
2、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3、原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
4、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未按规定办理换证的信息,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的准驾车型和最高准驾车型。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对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结束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二)对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驾驶证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实习期结束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相关信息,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2、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3、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超过三十日未按规定办理换证的信息,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的准驾车型。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对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实习期自动延长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四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或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二)校车驾驶人具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以及酗酒记录,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校车驾驶资格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校车驾驶资格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告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校车驾驶人被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后申请换证的,按照本规范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摘录
(123号令)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第七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摘录
公交管〔2012〕332号
转入换证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以及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相关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