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生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市政〔2015〕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
(一)适用对象
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的有关规定,并获得我市、县(区)民政局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的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机构,应符合消防安全检查要求;19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机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
(二)基本条件
①取得产权证明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合同》。②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协议。③机构取得许可并运营满一年后,收住60岁以上的老人并达到平均入住率30%以上的,按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的50%予以发放;运营满3年,每年年检合格,收住60岁以上的老人并达到平均入住率50%以上的,再给予发放余下的50%。床位数及平均入住率的核算以养老机构录入全区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评估信息为依据。
(三)一次性建设补贴
1、2015年8月1日以前设立并且正常运营达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床位100张以上(含100张)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床位100张以下的每张床位补贴500元。
2、2015年8月1日以后设立并且正常运营达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用自建房或购买房举办、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含100张)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100张床位以下的,每张补贴1000元。租用房产且租期达5年以上、床位数100张以上(含100张),每张床位补贴1500元;100张以下,每张补贴1000元。
(四)床位运营补贴
1、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本城区户籍的老年人入住,按照实际入住月份数(当月入住累计超过15天的可算1个月,不足15天的不计算),收住自理、半自理、失能老年人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人每月60元、80元、100元的补贴。
2、养老机构接收本市非本城区户籍的老年人入住,按上述标准由养老机构所在地政府减半提供配套床位运营补贴。
3、接收非本市户口老人入住不予发放补贴。
4、床位运营补贴连续发放5年。
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
(一)适用对象
2016年1月起成立的同时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与城区民政部门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发放标准
运营一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贴。
三、资金保障
以上三项财政补贴资金,市本级承担50%,各城区(不含临桂)财政承担50%。
四、审批发放程序
1、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居家养老运营补贴均为每年6月份申请审批一次。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养老服务机构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消防检查合格证明或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补贴申请表等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3、城区民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签字盖章后向市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申报。
4、市民政局汇总各城区上报材料,并组织人员对各机构上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且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分配方案予以保障。
5、如养老服务机构发生严重侵害老人权益、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事件,可酌情处罚或追回已发放补贴。
五、其他
其他县(含临桂区)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生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市政〔2015〕81)号文件相应出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