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早日建成桂北休闲旅游养生养老产业示范区,推动形成养生养老服务产业新业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服务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养生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生态优势和国际旅游名城、养生长寿品牌文化影响力,以建设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创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为契机,建设一批“休闲疗养旅游式”综合性养老项目。形成以生态农业为基础,以健康服务业为龙头,以相关制造业为支撑的竞争力强、辐射面广、产业链长、融合度高的健康养老产业集群,将桂林打造成为国际养生天堂、国家社会化养老创新发展示范区,打响“漓水青山,养生桂林”的城市品牌。
到2020年,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二、主要任务
(一)以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为契机,加快养生养老服务业发展
养生养老服务改革与发展必须主动服务国际旅游胜地建设,紧紧抓住广西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及建设桂北休闲旅游养生养老产业示范区的历史机遇,自觉适应高铁形成同城效应所带来的养生养老服务区域化、国际化趋势。未来几年,我市将着重打造一批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承接旅游养老、休闲养老、候鸟式养老、康复养老等任务。发改、旅游、民政等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评定星级,赋予这些机构旅游宾馆资质,允许其接待以老年人为主体的旅游团队。同时,鼓励疗养类宾馆改建为养老机构,或者辟出部分设施发展养老服务。旅游、民政、农业、林业等部门筹划、建设一批旅游线路供老年人观光、休闲、康复、度假、娱乐;商务、人社、食品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饮食产品;发改、工信、民政等部门设计开发满足多元需求、质量过硬的养生养老服务产品;发改、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适应养生养老服务新常态,在价格、税收方面制定特殊政策,鼓励、促进养生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二)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建设集养老护理、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文化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组织、机构和个人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培育一批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和社会组织。
多层次发展机构养老。满足社会养老服务多元化需求,发展颐养型、养护型和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重点发展专业护理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推动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
(三)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
深化养老机构改革。全面实施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养老服务改革。2016年底前,50%县区级公办养老机构、10%的乡镇敬老院开展公建民营,推进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准入、竞争和退出机制。
创新养老服务形式。鼓励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向社区延伸,养老机构服务社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化。促进养老与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创新老年人社会参与方式,推行低龄健康老人服务高龄、失能老人等互助模式,为老年人营造方便宜居的生活社区。
(四)着力发展特色养老产业
积极发展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产业。依托生态和资源优势,综合建设一批山水型、森林型、气候型、温泉型、生态型等养生、疗养、康复基地,兴办一批具有全国一流水平的养生养老机构、养生保健特色酒店,打造一批集休闲、养生、保健、疗养和旅游功能为一体的健康养老产业集聚区。
积极推动养老城镇、养老产业园区建设。加强规划引导,开展以健康养老功能为核心的养老城镇建设试点;在重点区域,规划建设集养老、医疗、老年用品和保健食品生产、养生养老地产、健康职业教育与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产业园区。
(五)大力发展养生养老服务产业
按照全市养生养老产业“一核三区多点”的空间布局,重点打造涵盖六城区和灵川县的核心区,包括阳朔、荔浦、平乐、恭城四县的东南片区,以及永福、龙胜两县的西部片区和兴安、全州、灌阳、资源四县的北部片区,以“温泉康体、文化养心、农业体验、森林养生和民族风情”为区域特色的五大类21个主题小镇。
鼓励相关行业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养生、精神慰藉、法律帮扶、信息化建设等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产品,引导商业机构设立老年用品专区。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发展养生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养生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六)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鼓励和支持培育一批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的服务机构,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成建制转为养老机构、辟出部分设施发展养生养老服务或与社会资本在养老机构举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养结合;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兼具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职能,实行定期到社区养老机构查房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
新建的养老机构要为设立医疗护理机构预留场地,标准应达到《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
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应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七)以市场为导向,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各类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与运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主体多样化。引导社会力量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办中高档养老服务机构或具有一定规模的养生养老服务企业;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其资金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承包运营公办的社会福利院、乡镇敬老院、光荣院、老年活动中心等,在确保这些机构“保基本、兜底线”功能的同时,盘活存量资产,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对象,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通过项目委托、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居家养老补贴等形式,推动社会组织和企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鼓励连锁化运营,形成品牌效应,增强竞争力;倡导家庭式养老、床位养老、储蓄养老,既突出养老服务个性化,又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八)打造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建设“桂林养老”信息平台,实现我市养老服务与周边城市、国内其他城市,港、澳、台及东南亚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的无缝对接。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支持12349等为老服务热线,充分挖掘老年人的有效需求。以县、区为单位,依托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老年人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推动养老机构数字化建设,完善养老机构紧急呼叫、信息采集、服务缴费、安全管理等服务功能。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分步实施
2017年底,各县完成一所乡镇敬老院的改造,建设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公办或引进社会资本建设一家300张床位以上具有护理功能的养老机构;2020年底,各县基本完成乡镇敬老院的改造,形成以县社会福利院、乡镇敬老院为核心,五保村、农村幸福院、老年协会、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和其他为老服务设施为补充的养老服务网络。各城区重点是建设一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培育、壮大运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形成5-10分钟养老服务圈,同时,兴建一家500张床位以上具有护理功能的养老机构。
(二)完善养老用地政策
市、县区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养老服务建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时,要优先安排同等建筑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安置用地。严禁养老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须按照每100户15-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200平方米标准的,各县、区要在2020年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200平方米标准建成。
(四)制定养老奖补政策
按照“政府搭台、社会力量唱戏”的工作思路,加大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将各项优惠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不低于60%用于养老服务。市本级出台如下优惠政策,各县人民政府相应出台优惠政策。
1.一次性建设补贴。从2015年起,建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制度。对2015年8月1日以前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民政部门确认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达到100张以上(含100张)且运营满一年的,每张床位政府补贴1000元;床位100张以下运营满一年的每张床位补贴500元。对2015年8月1日以后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用自建房或购买房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含100张)的,每张床位政府补贴2000元;100张床位以下的,每张补贴1000元。对租用房产且租期达5年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含100张),每张床位政府补贴1500元;100张以下,每张补贴1000元。补贴的发放方式: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满一年(租用房产举办的除外)后,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按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余下的50%。
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5年起,建立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办民营)床位运营补贴制度。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市城区户籍的老年人入住,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失能老年人数量,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元、80元、1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该补贴按床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连续补五年。老年人入住非户籍所在城区养老机构,按上述标准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减半提供配套床位运营补助。
2021年起,建立按照星级等级发放补贴制度(具体补贴方案另行制定)。
3.居家养老运营补贴。从2015年起,建立居家养老开办运营、服务补贴制度。具有法人资质并与城区民政局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或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按照运营一个社区居家养老机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开办运营、服务补贴。
以上三项财政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城区财政各承担50%。
(五)落实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业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执行须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一年一定、每年办理。
(六)健全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养生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养生养老服务改革与发展工作;建立发展改革、民政部门牵头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研究养生养老服务工作推进的任务、措施和工作步骤,解决具体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切实加强养生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在财政、金融、用地、税收、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探索创新,先行先试,扎实推进。
将发展养生养老服务业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由市绩效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评细则。
(七)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各审核发证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加强监管。要建立养老机构、城乡日间照料服务站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养老服务行业标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人社、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医护人员培养、最低工资确定、职称评定、人员流动等具体政策,推动养老机构人员素质的提高。
(八)强化安全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各级养老机构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养老机构的卫生、食品加工、疫情预防、监控制度等落实情况,确保养老机构的卫生和食品安全;各级公安机关要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安全防控,确保养老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