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我区是全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较早的省区之一,全区老年人口增长趋势明显加快,失能老年人口大幅增加,全社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截至2016年11月,全区养老床位数17.6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近25张,其中护理型床位数4.9张,仅占养老床位数的20%。
我区出台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对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养老床位,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有重要意义,是我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拉动消费、改善民生的具体举措。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补贴适用范围。凡是广西行政区域內同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民办养老机构都适用本办法,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是申请补贴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其一运行和管理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2012);其二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合同》;其三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包括区内外60岁(含)以上老年人。
三是补贴标准。建设补贴针对新增床位,为一次性补贴,按房屋性质分三类,第一类是自建、购置房屋,给予每张新增床位5000元补贴,第二类是租赁房屋且租期5年(含)以上,给予每张新增床位3000元补贴,第三类是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房屋等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运营方投入装修和设施设备,类似于租赁房屋举办养老机构,因此补贴标准与第二类相同也是3000元。运营补贴针对失能老年人,采取养老机构星级、老年人能力等级相结合的方式,区分15个档次给以每人每月60-160元不等补贴。
四是补贴用途。建设补贴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及维修改造;运营补贴主要用于养老机构服务条件的改善及护理人员的薪酬补贴等。
五是申请程序。当年7月15日前向实施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申请上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的补贴。申请时提交四份材料:《补贴申请表》;房屋产权证明,或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或《公建民营运营合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建立定期检查监督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及政策衔接等内容。
三、《办法》的主要亮点
《办法》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精神为主线,以重点发展护理型床位为目标,立足我区实际,提出操作性强、务实有效的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措施。主要亮点是“三分两不分”:
“三分”一是使用的房屋分性质。建设补贴由原来的按照机构床位规模调整为区分房屋自建(购置)、租赁、公建民营三类,给予不同标准补贴,社会资本自建(购置)房屋举办养老机构比租赁房屋及公建民营投入大,因此建设补贴标准相应高。二是老年人能力分等级。根据《广西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桂民发〔2016〕34号),将原来由老年人自主选择护理等级改变为由养老机构对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分为能力健全、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4个等级,根据能力等级确定护理等级。能力评估实行动态管理,老年人申请入住养老机构时进行首次评估,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常规评估,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即时评估。三是养老机构分星级。根据《广西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桂民发〔2016〕43号),按照环境设施、机构管理、服务提供、运营情况等指标将养老机构从低到高评定为一至五星级并实行动态管理。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结果及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均录入全区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老年人分类管理和申请运营补贴的重要依据。
“两不分”一是民办养老机构不分营利、非营利。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还是非营利民办养老机构,只要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统一按本《办法》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二是收住的老年人不分户籍地。凡是入住的老年人经过能力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不分区内区外,统一按本《办法》给予运营补贴,鼓励社会发展异地养老,拉动当地经济增长。
本《办法》对民办养老机构区分房屋性质给予建设补贴,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和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挂钩,有利于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及实现精准补贴。据了解,此运营补贴办法在全国属首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