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9年12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第四条第二款,老年人优待证核发由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户籍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户籍不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第三条规第一款,老年人优待证核发的实施对象为户籍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户籍不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
(一)桂林市户籍申办人的申请材料为:
1.申办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申办人户籍证明。
(二)非桂林市户籍申办人的申请材料为:
1. 申办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 申办人人口暂住证;
3. 申办人配偶或子女户籍证明。
七、办理流程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各县区可以采取村(居委会)收集,乡镇(街道)集中上报县区老龄办,由县区统一上报自治区办理,同时也可以由县区老龄办集中受理,直接上报。老年人申请办理优待证,以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可提前60日受理。
八、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60天。
(二)承诺办结时限:60天。
九、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十、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2858255
投诉电话:0773-2858255
注:老年人优待证核发工作的行政审批已下放至各县区,市本级不进行审批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