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全面实施“扶残维权工程”的通知》(桂残联字[2005]32号)规定,
“扶残维权工程”法律帮助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残疾人是案件当事人;
通过司法以外的其他渠道难以解决;
残疾人的经济条件比较贫困,家庭平均收入低于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农村残疾人标准的130%。
符合以上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桂林市凤北路7号)或户口所在地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设在县区司法局内)申请法律援助:
一、身份证、残疾人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中中心应当及时决定法律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受援人同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填好并盖相关部门或单位公章的从本级残联处要来的《“扶残维权工程”法律帮助申请表》、《残疾人法律帮助登记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有证号、相片一面、有姓名、家庭住址、填发机关一面的复印件。
法律援助的方式可以为一下方式:
一、诉讼方式:民事、刑事、行政。
二、非诉讼方式:调解、公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