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由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在我市接到桂政发〔2017〕61号文10日内(即2017年12月17日前)组织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完成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调整工作;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我市接到桂政发〔2017〕61号文10日内(即2017年12月17日前)提出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并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制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创业大厦0753室)和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要督促、指导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要求落实政务公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进行更新公布,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同时,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部门人员学习培训,加强对下级部门指导培训,确保取消到位、落实到位、监管到位。
三、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项绩效考核内容。
附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录(共4项)
桂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