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5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17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调整设定依据、法定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5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由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在我市接到桂政发〔2017〕54号文10日内(即2017年11月19日前,市审改办〔2017〕25号文已作明确)组织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完成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调整工作;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我市接到桂政发〔2017〕54号文10日内(即2017年11月19日前,市审改办〔2017〕25号文已作明确)提出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并在2017年12月2日前完成承接方案、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图等配套措施的制定和调整工作,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创业大厦0753室)和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制定的承接方案、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图等配套材料,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要督促、指导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要求落实政务公开,于2017年12月2日前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进行更新公布,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同时,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部门人员学习培训,加强对下级部门指导培训,确保调整到位、落实到位、监管到位。
三、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项绩效考核内容。
附件:1. 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5 项)
2.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共2项)
桂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