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大 桂林市政府 桂林市政协
首页 桂林印象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政务服务 公共服务 互动交流 桂林经济 投资桂林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扶贫工作 >> 扶贫政策
文字大小:
关于印发桂林市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开发“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3-09 15:56  (来源:市扶贫办)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切实加强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的实施管理,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桂林市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开发“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办法》,现予以下发

  请各县(区)遵照执行,并抓好工作落实

  桂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227    

  桂林市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开发“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的实施管理,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第六巡视组对桂林市扶贫领域机动式巡视反馈的问题整改意见和市委的统一部署,始终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脱贫攻坚工作的任务、目标和要求,强化责任落实,狠抓作风建设,对自治区巡视组反馈的 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不够规范,产业扶贫政策设计不够合理,“以奖代补” 资金发放存在漏洞问题举一反三,规范产业开发“以奖代补”项目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桂林市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开发“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办法》。

  、扶贫产业开发项目内容

  (一)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林则林、宜工则工的原则,选准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扶持培育“5+2”、“3+1”特色产业,具体项目的选择要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

  (二)资金重点支持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购买种苗、肥料(或饲料)等必需的生产资料、发展第三产业的必要物资工具以及产业基地道路建设等。

  (三)重点发展产业规模大、市场容量大、地方特色浓郁、发展前景好的特色产业,依托当地旅游和生态资源优势,做大做强以农家乐、家庭农庄为主的旅游扶贫项目

  、项目申报

  (一)县(区)贫困村在选择产业扶贫项目时,要积极征求贫困群众意见,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按照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和意愿精准扶持产业项目。

  (二)县(区)贫困村申报的项目汇总到乡(镇)后,乡(镇)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核实,核实所报项目是否按产业项目要求进行建设,是否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带动贫困农户来实施项目等情况。在签署该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后上报县(区)扶贫办审定。项目经审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如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需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同时报市扶贫办、自治区扶贫办备案

  (三)贫困村所报产业项目为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合作社组织,由项目实施单位先向县(区)扶贫办提交项目实施申请报告、合作社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项目实施具体方案等相关资料,经县(区)扶贫办审核同意后进行备案,产业开发项目工作组实地核验通过后方可立项实施。

  、产业开发项目扶持方式及对象

  发展扶贫产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处于继续扶持期的脱贫户,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发展扶贫产业的补助对象给予奖励。

  (一)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良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县(区)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但补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衔接,补助标准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适应,并确保产业扶贫项目扶持贫困对象覆盖面的最大化。

  (二)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有能力、有扶贫意愿,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效果好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贫困户,并签订相关协议。经营主体负责生产经营工作,贫困户按股分红,要优先安排残疾户、计生户等特殊的贫困户。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中的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员变动合理调整收益分配。

  (三)受扶持对象必须为“十三五”期间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对农村残疾人、归侨侨眷、退伍士兵、大中专毕业生等贫困户要给予优先照顾。

  、产业开发项目扶持及报账

  (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发展好产业,对已审定的年度产业扶贫项目,经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可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总金额30%的比例预拨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预拨资金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承担责任书、协议书、《附件一:XX县(区)产业扶贫项目资金预拨申请表》等材料,经县(区)扶贫办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后,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县(区)财政审批预拨项目资金。项目预拨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前期购买种苗、肥料(或饲料)等必需的生产资料及发展第三产业必要的物资工具。项目验收合格拨付项目资金时,需先扣除预拨的项目资金额。

  (二)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产业项目,县(区)扶贫办依据产业项目实际情况在补助幅度范围内统筹确定具体单位补助标准。资金按现行的市场农资价格、产业生产的物化成本进行兑现,由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购买相关农资的发票到县(区)扶贫办报账,并附受益农户花名册、企业与农户签订的总协议、《附件二:XX县(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所报账的项目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划入实施单位对公账户。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70%的项目资金。

  (三)采取资产性收益入股企业分红方式的项目,由该企业出具乡(镇)财政所开出的入股资金收据,并附受益农户花名册、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入股协议等相关资料,所报账的项目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划入乡(镇)财政所账户,再由财政所转入合作社对公账户

  、产业开发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以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二)带动农户实施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与县(区)扶贫办签订项目责任承担书,认真做好产业扶贫项目的建设和扶持对象的确定、审核及公示公告工作,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县(区)乡(镇)扶贫站要全程参与并监管好项目实施全过程,指导各项目实施村做好产业开发项目的各项工作。

  (四)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文件的各项规定,对套取、骗取、浪费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项目监督与验收

  (一)(区)扶贫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范围内扶贫产业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评定示范合作社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及时向县(区)扶贫办提出书面申请验收报告,县(区)扶贫办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畜牧、乡镇扶贫站、项目实施地村两委干部等相关单位成员组成扶贫产业项目验收小组采取实地核验、电话询访的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抽查农户占总受益农户30%的比例,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三)项目验收合格后,乡镇扶贫站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将项目资料收集装订成册并向县(区)扶贫办申请资金拨付。

  附件:1.XX(区)产业扶贫项目资金预拨申请表

  2.XX(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市扶领办发〔2018〕8号附件.doc
分享到:
 
信息检索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CA证书驱动
主办:桂林市人民政府  承办: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 & 管理维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桂林市信息中心
桂ICP备11001201号  桂公网安备 45031202000132号
网站标识码:4503000005
(最佳分辨率:1024*768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