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16〕27号)精神,进一步将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一)建立健全文件公开的源头管理机制
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部门起草政府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建立健全政策解读机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办法》(桂政办发〔2017〕136号,见附件)的相关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
政府规章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起草部门会同法制部门组织编写解读方案,与政府规章草案一并报批。经批准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对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本级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部门还通过其他渠道解读的,应在政策文件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解读。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三)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预公开机制
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市县级政府要重点围绕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市政办电〔2017〕10号)要求进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提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时须提交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及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意见和公众意见)。
报文单位可与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联系,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调查征集”专栏进行意见征集,也可以通过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参与。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一)提交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二)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牵头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公文报送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已制定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操作规范,对上报公文将进行严格的收文审核。各单位上报公文存在以下报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情形,市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予以退文,或要求限时补齐报送。
1.发文代拟稿未标注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
2.属政策文件代拟稿,未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
3.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未提交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及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意见和公众意见);
4.上报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方案未提出关于会议公开的相关意见。
(二)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的相关制度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的相关制度,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县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
自治区、桂林市已将以上工作列入对各县区各部门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评内容,请各县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确保在绩效考评中不被扣分。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的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在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统筹协调下,各级法制、新闻以及负责政策文件起草和组织实施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是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由各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解读;部门制发的政策文件,由部门 组织解读;部门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发文部门组织解读。
第四条 需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包括:政府规章;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府部门制发的其他具有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实施难度大等一种或几种情形的文件。
第五条 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方案由政策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解读材料。解读材料是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的解读信息。
以政府、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文件代拟稿(含电子版)一并报送。不同步报送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代拟稿的,政府办公厅(室)予以退文。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经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同步发布。
政府规章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起草部门会同法制部门组织编写解读方案,与政府规章草案一并报批。经批准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以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文件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实施解读工作。
部门还通过其他渠道解读的,应在政策文件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解读。
第六条 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特色亮点等。
第七条 解读渠道主要包括政府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解读读本等。各级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
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文件,还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或综合运用各种渠道进行解读。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媒体评论人等应根据解读方案,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发表文章、接受访谈、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解读。解读时可综合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条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培训计划和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