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
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14〕6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也随后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5号),对各级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统计的范围和内容、统计和报送时应把握的问题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014〕32号、桂政办发〔2014〕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和内容
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等情况。详见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和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情况(包括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数据)和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汇总统计情况。具体工作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报送统计情况。
(三)市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单见附件3)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报送统计情况。
(四)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由有关国务院主管部门汇总,不列入地方政府统计范围;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汇总自治区本级和本系统的数据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列入同级政府统计范围。
三、统计和报送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将其作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保障统计工作持续开展。
(二)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各县区、各部门应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半年、全年的统计数据报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附件1)采用国办发〔2014〕32号文件中的表格。要求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采用Excel格式,发送到电子邮箱glzwfw@163.com。联系电话:5813252,传真:5812562。
(三)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4〕32号文件要求逐项填报。国办发〔2014〕32号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中所涉及的每一项具体指标都做了详细的填报说明(见附件2)。各县区、各部门在填报时,务必将各项统计指标和填报说明看懂弄清,严格按照填报说明逐项填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逐级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新闻发布会等情况,应与本级法制、监察、宣传部门及法院沟通确认,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如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误或报送格式不规范,将责成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报送情况出现严重失实的,将予以通报。
(五)每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不必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并报送、公开,但年度报告采用的数据应与统计表数据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
国办发〔2014〕32号文件为公开发布件,请各县区、各部门自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下载。
2013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N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3.市本级需要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的单位名单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