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府
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档案馆、桂林图书馆,各县、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现将《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政务服务政府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政务服务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各县(区)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是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查阅者提供市、县(区)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查阅;接收本级各行政机关、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政府信息资料(含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做好本级政府信息登记、查阅服务等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只提供对各行政机关、各有关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不受理和转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没有对政府信息内容的解释权。查阅者如对政府信息有疑问,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应向政府信息的制发单位咨询或索取。
三、政府信息查阅程序:出示有效证件——如实填写信息查阅登记表——查阅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档——抄录或复制所需政府信息——查阅完毕后将检索目录、纸质文本放回原处。
四、查阅者检索目录、文件资料阅后请放回原处,不得私自将检索目录、文件资料带出查阅点或外借。查阅者应爱护检索目录和文件资料,不得在文件资料上勾画、涂写、折叠、拆散,更不得剪裁或据为己有,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禁在查阅场所吸烟、喧哗。
五、查阅时间: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
六、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存在视力障碍和其他困难的查阅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依照相关规定向查阅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有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二)提供已送交政府信息的查阅利用服务,包括检索、打印、复印、录制、邮寄等服务。
(三)提供桂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的信息浏览和检索服务。
(四)定期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八、对所查阅的政府信息有检索、打印、复印、录制、邮寄等要求的,由查阅者自行承担相应费用。收费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86号)执行。
九、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及投诉电话:桂林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0773-5813252,市监察局0773-2848110。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86号)
2.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送交信息统计表
3.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