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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2011-03-31 00:00  (来源:)

 

  为及时汇总、掌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 月31 日前通过同级政府网站和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二、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行政机关必须于每年1 月10 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3.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行政机关逾期不报告的,由当地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拒不整改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条例》和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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