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业务 (非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
申领条件: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换领条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补领条件: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申请材料
1、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换领);(以上均为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验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要求换证的提交),窗口受理人员核对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微机信息,确认无误后当即受理;
2、人像、指纹采集:办证人采集人像、指纹信息;
3、受理:窗口受理人员确认人像无误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办证人核实并确认签字;
4、缴费:办证人确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信息无误后签字缴费,窗口受理人员出具《居民身份领取凭证》并告知办证人领证时间和地点;
5、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
受理后60天取证
收费标准
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
办事地点
各辖区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