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由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在我市接到桂政发〔2017〕61号文10日内(即2017年12月17日前)组织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完成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调整工作;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我市接到桂政发〔2017〕61号文10日内(即2017年12月17日前)提出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并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制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创业大厦0753室)和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要督促、指导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要求落实政务公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进行更新公布,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同时,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部门人员学习培训,加强对下级部门指导培训,确保取消到位、落实到位、监管到位。
三、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项绩效考核内容。
附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录(共4项)
桂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16日
附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录
(共4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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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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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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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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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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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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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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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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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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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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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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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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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7〕46 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全区各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 。2.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要求,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积极配合将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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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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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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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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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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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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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7〕46 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全区各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制定的水土保持相关标准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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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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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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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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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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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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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7〕46 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全区各
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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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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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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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林 区 经 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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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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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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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7〕46 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全区各
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 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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