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精神,《桂林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的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以及《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的事项,列入桂林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决定以委托方式下放审批层级和部门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实施。有关下放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问题,已由自治区审改办专题报国务院审改办,待其正式答复后,再对桂林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作相应调整。
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管理。未列入桂林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全市各级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再进行审批,也不得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桂林市的决定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
四、桂林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所有事项均纳入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全市各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修改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报同级政管办、审改办、法制办审核后,对外公开。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在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的指导下,相应制定全区统一、无差异化的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附件:1.桂林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35项)
2.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的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2项)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