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23号)文件精神,对应以上文件中央指定市本级有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项,即: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其实施主体为市环境保护局(详见附件)。
市环境保护局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并将落实情况于本通知印发后1个月内报市审改办。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附件:关于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 计1项)
桂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6月10日
附件:
关于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
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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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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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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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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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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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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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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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保护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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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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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16〕23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市不再实施;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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