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桂林市外来投资投诉管理规定》等
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投资(招商)促进局:
为推进全市优化投资环境和投资便利化,及时有效地受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来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桂林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桂林市外来投资投诉管理规定(暂行)》、《桂林市外来投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办法》、《桂林市外来投资投诉受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 桂林市外来投资投诉管理规定(暂行)
2. 桂林市外来投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3. 桂林市外来投资投诉受理流程
桂林市投资促进局(代)
2017年7月17日
附件1
桂林市外来投资投诉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受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来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投资投诉,是指在我市投资的来自桂林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投诉人)在投资申办、筹建企业过程中,对桂林市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投诉(以下简称被诉人),需要提请市政府或职能部门协调处理的事项。投诉限定下列行为和事项:
(一)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被诉人侵害的;
(二)被诉人不履行职责、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或处事不公的;
(三)被诉人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
(四)被诉人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损害企业利益的;
(五)被诉人对投诉人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六)被诉人对投诉人投资存在欺诈行为,造成企业损失的;
(七)借工作之便随意影响、刁难、干扰投诉人正常投资建设的。
第三条 为了帮助外来投资者办理投资投诉相关事宜,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外来投资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指导、协调和督办全市外来投资投诉的受理工作;
(二)协助外来投资企业办理直接或间接投诉(含上级交办、转办);
(三)向上级报告外来投资投诉与受理情况;
(四)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调查、分析投诉涉及的事项,研究协调处理的办法,并督促贯彻落实;
(五)向市政府提出处理和解决外来投资投诉事项中复杂问题的建议;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违规或严重影响投资软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四条 各县、自治县、区投资促进局必须相应设立协助办理外来投资投诉的机构,负责协助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外来投资投诉处理工作,并按照《市外来投资投诉处理方案》进行处理。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监察局办理接受、处理投诉人的直接投诉;
(二)协助办理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投诉;
(三)配合、协助上级投诉受理机构处理投诉人的投诉;
(四)每月定期向市政府投诉受理机构汇报本级受理投诉的情况;
第五条 投诉受理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本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六条 投诉处理一般程序
(一)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投诉受理登记。
(三)通知被投诉人。
(四)调查处理投诉。根据投诉事项内容,进行调查、协调。属于县、区政府辖区内投诉事项,进行转办、交办、督办。
(五)投诉处理完结后,通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六)进行结案登记。
第七条 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性投诉事项,投诉受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投诉事项复杂,协调处理难度大,在30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通知投诉人。投诉受理机构每15天应向投诉人通报一次投诉处理进展情况。
第八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应提供投诉人的委托代理文书。
第九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原则,但涉及同一被诉人的,可数事并诉;对同一事项涉及几个被诉部门和单位的,仍适合一事一诉原则。
第十条 下列投诉,投诉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匿名投诉;
(二)投诉人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三)已由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十一条 下列投诉,投诉受理机构终止处理。
(一)投诉事项已由本级协调处理完毕的;
(二)投诉人在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期间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
(三)投诉人自愿撤销、放弃投诉的;
(四)投诉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致使协调解决难以实施的。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桂林市外来投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桂林市外来投资投诉管理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了有效地发挥县、城区政府和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积极、主动处理外来投资投诉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诉案的办结率,在我市范围内实行投资投诉辖区管理制,从而维护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到上下联动,优势互补。具体办法如下:
一、区域划分
按照便于属地管理就近投诉、及时处理的原则,11县、6城区投资促进局协助办理各自管理辖区内的投资投诉案件。
二、工作职责
1. 协助监察部门办理本区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投诉;
2. 协调处理市投资促进局转办或督办的投诉;
3. 配合、协助上级部门处理投资投诉;
4. 向上级部门报告外来投资投诉受理和处理情况;
5. 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调查,协调,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三、工作机制
设置组长1名,由县区成员推选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原则上由各县、城区(招商)投资促进局局长担任;组长任期2年,如组长工作变动,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改选。
四、组长职责
1.组织制定本协作区投资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
2.负责布置本协作区投资投诉工作任务和要求;
3.牵头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本区的投资投诉案件;
4.督促本辖区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投诉人报告投资投诉案件受理和处理情况;
5.负责每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区受理处理投资投诉案件的情况;
6.如因特殊情况,可指定其他成员单位牵头负责处理投资投诉案件。
五、工作人员要求:
投资投诉案件受理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时必须认真核查事实,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辨明是非,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高效,不得徇私舞弊,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
六、其他相关事项,按《桂林市外来投资投诉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附件3
桂林市外来投资投诉受理流程
一、外来投诉的条件:
外来投诉,是指来我市投资的桂林市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投诉人)在申办、筹建企业过程中,需要提请投诉协调机构协调处理与被诉人之间关系的诉求。
投诉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下列投诉,投诉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匿名投诉的;
(二)投诉人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
(三)合同或协议中已经载明用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
(四)已由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的;
二、受理投诉的程序:
(一)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对需要进一步补充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在5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投诉受理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标明受理日期,并作出转办、承办处理;
(三)通知被投诉人;
(四)处理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展开调查,由投诉受理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如投诉事项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经领导同意,最长不能超过60个工作日办结,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进展情况;
(五)投诉处理完结后,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六)进行结案登记。
桂林市投资促进局外来投资投诉处理单
年 月 日 自编号:
投诉人
(单位名称、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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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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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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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意见:
拟办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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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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