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价格及水资源费标准如下:(单位:元/立方米)
(201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用水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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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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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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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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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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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2立方米/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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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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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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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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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32立方米/户<月用水量≤48立方米/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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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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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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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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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月用水量>48立方米/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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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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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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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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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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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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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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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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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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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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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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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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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种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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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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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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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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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价格含政府价格调节基金0.03元/立方米。
2、表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
3、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8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32立方米但不超过48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48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8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2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2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4.水资源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管理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市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17〕34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利用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腾出的电价空间,将我市永福电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提高0.0067元/千瓦时,即由原来的0.416元/千瓦时提高到0.4227元/千瓦时;市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电网企业结算的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由原来的0.414元/千瓦时调整为0.4207元/千瓦时。同时,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全市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0.0072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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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
为有效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助力企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问题的通知》(桂价格函〔2017〕373号)精神,自2017年9月1日起,我市长输管线非居民用气价格,即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所供应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气销售价格,在现行实际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调低0.10元。预计9-12月份,可减轻非居民用气户负担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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