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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办事指南
2017-10-31 15:43  (来源:桂林市房改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事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9年12月1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的《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2009]129号) 第三十四条 市房改办对申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小组审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2009]129号)第五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2009]129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居住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米(含);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桂林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三十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 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表格后,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原件);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结婚证、职称证或行政职务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三)配偶已故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未婚声明(原件);

  (四)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五)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原件);

  (六)住房困难户和离婚后无房方提供原购住房产权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七)申请人或配偶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八)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连续三年缴交养老保险等相关材料(审原件留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到市房改办领取并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公示、公示期限7日。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到市房产局出具在本市的住房证明,铁路系统、军队、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系统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市房改办进行复审并在《桂林日报》和市房改办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10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小组审查;

  (六)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或《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七)公布房源信息;

  (八)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领取《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九)选房并签署《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十)领取《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认购证》并签定购房合同。

  七、注意事项

  (一)提供的资料一律使用A4纸;

  (二)提供的资料及填报的表格一律使用黑色水性笔或黑色钢笔;

  (三)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八、办结时限

  (一)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公示期限7日。

  (二)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桂林日报》和市房改办办公场所公示期限10日。

  (三)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2.5个工作日审批。

  九、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2850024;

  投诉电话:281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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