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的解读
一、实施城市“禁现”,使用预拌砂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2007年6月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并将我市列为第二批“禁现”城市。通知要求桂林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
2013年1月市人民政府印发《桂林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13]5号),对我市实施城市“禁现”,使用预拌砂浆工作制定了具体措施。
2014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明确要求加快实施城市“禁现”,使用预拌砂浆工作。
二、选择“禁现”的时机。
自2007年6月国家六部局颁布《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以后,我市当时没有一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禁现”条件不成熟。随着《桂林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市已建成预拌砂浆生产企业4家,具有年产160万吨预拌砂浆的生产能力,能够满足市场供应, “禁现”条件成熟。为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全市部分区域范围开始实施“禁现”。
三、实施城市“禁现”,使用预拌砂浆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全市划定的“禁现”范围是象山、秀峰、叠彩、七星、雁山、临桂6个城区和灵川县全境。
四、什么情况下还可以进行现场搅拌砂浆?
符合下列情况的建设工程,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书面同意后可以使用袋装水泥进行现场搅拌砂浆(应急抢险救灾的事后报备)。
(一)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范围内,无预拌砂浆供应的;
(三)因道路、场地等客观原因限制,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在150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五)抢险救灾需要的;
(六)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实施城市“禁现”各职能部门应做好哪些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预拌砂浆应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力度,对“禁现”范围内的建设工地没有实施“禁现”的,责令其整改。从2016年11月1日起对建设工地没有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预拌砂浆的质量和计量的监督。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指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环境保护部门要指导施工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督促企业组织实施。
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