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重点工业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有力支撑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重点工业产业支持力度
第一条 统筹整合我市现有用于工业发展的各项扶持资金,设立市本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70%以上用于扶持、引导、推动重点工业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随我市财政增长相应增加。
第二条 重点工业产业包括:电子信息、医药及生物制品、先进装备制造、生态食品4个重点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业产业领域及内容将根据发展需要进行适当动态调整。
二、支持企业投资与技术改造
第三条 支持重点工业产业项目建设。企业建设重点工业产业项目,单个项目在建设期2年内的生产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1亿元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贴息或补助1000万元。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扶持。
第四条 鼓励配套产业发展。为重点工业产业企业配套,且产品配套率达70%以上的企业,视同重点工业产业企业进行支持。
第五条 支持重点工业产业企业两化融合建设。企业实施生产装备数字化改造、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网上营销、电子商务等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支持特色园区建设
第六条 强化用地支持。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工业发展用地占比不低于30%,重点支持工业产业园建设,对符合园区重点产业定位的入园企业,在项目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
第七条 鼓励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用地收储。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当年不少于2000万元,且用于工业项目用地收储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园区,给予50-2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鼓励建设和租赁标准厂房。对工业园区积极建设和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容纳更多中型、小型、微型配套企业入园的,参照《桂林市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入园管理办法》进行补助。
第九条 鼓励城区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或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用地,建设创新创业基地(楼宇),大力发展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研发、管理销售、物流配送、咨询策划等生产性服务为主的各类总部、楼宇经济。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厂房的,根据项目所属产业类型、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按3~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12个月的一次性租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规划部门要统筹布局各类总部经济和创新创业基地,国土部门要将其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第十条 鼓励各工业园区积极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新型工业化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由园区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城区发展专业特色楼宇(基地)。经认定的专业特色楼宇,在市区纳税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含)以上,入驻企业对其服务质量满意度较高的,由受益财政对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楼宇(基地)设施条件、美化环境、加强招商引资等。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二条 支持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重点工业产业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按照《桂林市工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给予奖励。鼓励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对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承担各级标准的起草制定。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级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四条 培育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品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的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按照《桂林市工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建立一批与重点工业产业相关的综合性检测、设计、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重点工业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费和运营维护费给予20%额度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支持企业节能降耗及推进循环经济建设
第十六条 鼓励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对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等重点节能工程,对节能量在300-2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给予每吨标准煤奖励100-300元,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及综合利用。获得自治区级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循环经济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实行一次性补助,按淘汰落后产能的规模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六、支持软件和信息类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含5年)的软件、动漫创意和信息类企业(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6%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对在我市纳税且纳税总额占总营业收入3%以上的软件和信息类企业,在境内外成功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其它企业和培训机构,以及传统行业企业将信息部门单独剥离,成立独立软件和信息类企业的,按照其投资和运营情况,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鼓励和支持建设本市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对运营 3年以上的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 300 万元的,3 年内每年给予50 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条 对通过CMM(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2级、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通过ESCM-SP(提供商务电子外包能力模型)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30、40万元奖励;对通过系统集成4级、3级、2级、1级认证(不含临时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5、10、20、3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一条 对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当年其用于服务器托管(租赁)、带宽的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 万元。对具有出口业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其上年度出口额(依据海关出口数据或网上出口填报数据为准)新增出口额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5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外包服务。对将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软件开发、系统测试、数据处理、系统集成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本市信息服务类企业的,对发包企业按不超过合同执行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支持工业设计企业积极承接设计外包服务。对承接外包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按照合同执行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七、支持企业扩大投融资
第二十三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工业产业企业予以信贷支持,根据市财力增长情况每年增加信贷引导资金规模不少于500万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重点工业产业企业进行贷款担保,每年按其上年为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担保平均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助,为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提供担保的按照1%给予风险补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创办创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对在桂林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其投入到本市重点工业产业项目的资金占当年总投资30%以上的,对其所缴纳的受益财政入库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50%补助。
第二十五条 支持重点工业产业企业上市融资。对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整合资源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重组上市所产生的各类行政性收费及需缴纳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在企业完成股改后予以相应补助。对获得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给予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等额资金配套支持。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并购、联合重组。企业实施并购或联合重组后新增生产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对其并购或联合重组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不高于4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八、支持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
第二十七条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帮助重点产业企业完善项目申报条件,优先向国家和自治区争取各类专项扶持资金。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所有缴纳自治区以上规费,由相应部门帮助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能免则免,不能免收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 鼓励推介采用地方名优产品和企业间协作配套。政府采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本市重点工业产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对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第三十条 鼓励各产业园区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实行划拨用地或工业地价供地,由园区封闭开发。人才公寓对重点工业产业企业高端人才优先实行“无偿居住” 或“低偿居住”政策。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意见支持扶持的企业是指在桂林市城区(包括西城经济开发区和苏桥经济开发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重点工业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各县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对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须及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制定相关细则并组织实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