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广西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改革部署和工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工信委等部门,对推出我市出租汽车深化改革健康发展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经过多轮研讨和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桂林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我市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及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行业在解决公众出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在部分区域与时段也存在出租汽车“打车难”、行业服务质量不高、行业稳定基础薄弱等现象,存在行业定位失准、供需失衡、经营权管理不尽规范、服务水平难以提升,以及新旧业态冲突等问题。特别是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快速融入出租汽车行业,在提高出行效率、便捷群众出行的同时,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也造成了不公平竞争,行业矛盾进一步凸显。推进出租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制定过程
2016年8月份以来,先后组织邀请了巡游车企业、驾驶员、乘客代表,出租汽车协会、网约车平台公司、部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市级有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建议意见;召开了听证会;履行并通过了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2017年4月5日至4月10日期间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建议意见并认真进行了研究和论证;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审定。
三、重点内容
1.动态调整运力规模。综合考虑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运力总量。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评估市场供求情况,及时调整运力规模,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2.鼓励巡游车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3.明确经营权使用期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广西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根据投入运营的车辆类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与车辆报废更新的年限保持同步,确定经营权期限为8年。
4.明确经营权配置。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发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在运力配置和奖励机制中的作用,逐步形成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良性竞争机制,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置。
5.明确运价形成机制。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结构和运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6.规范网约车展。实行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许可管理,加强准入把关,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按照品质化、多样化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