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国土资源部批复《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土资函〔2013〕374号)同意桂林“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拓展旅游产业用地空间”后,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市政〔2014〕43号),并讨论通过《桂林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项规划》,标志着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正式开展。为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盘活建设用地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城镇建设用地人口、产业承载能力,建设和谐宜居城镇,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审定,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桂国土资发〔2017〕51号),均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加强对改造开发实施监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由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二、主要内容
《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共十二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项目增补的申请及审核、再开发改造方案及审查、再开发项目地价评估及土地出让金缴纳(补交)、再开发项目用地审批、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地置换、集体土地建新腾挪、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再开发利用、违法用地的处理、再开发项目用地管理、附则等。
三、主要措施
(一)总则。一是阐述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是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二是明确城镇低效用地的含义和改造范围;三是提出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用地环节的审查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四是规定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的范围为已纳入《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项规划(2017-2021年)》或经批准增补的再开发项目。
(二)项目增补的申请及审核。明确了申请增补纳入《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项规划(2017-2021年)》的项目应提交的材料、编制增补论证报告、申请增补时间和程序等。
(三)再开发改造方案及审查。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需由意向业主提出申请、书面承诺按规定缴纳(补交)土地出让金、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开展项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市国土资源局致函市规划局申领新规划条件、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审议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及公示等过程和程序。
(四)再开发项目地价评估及土地出让金缴纳(补交)。一是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土地面积在75亩以下的(含75亩),选取3家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土地面积在75亩以上的,选取5家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二是规定再开发项目地价评估的估价基准日;三是明确再开发项目现状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状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已出让的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等三种情形下的土地出让金缴纳(补交)计算方法;四是规定“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规定的再开发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的再开发项目的办理办法;五是明确为实施城市规划需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地块中划出部分土地,作为公益和公共基础设施用途的、再开发项目涉及商品住宅开发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补偿办法;六是明确如何确定再开发项目的土地受让人。
(五)再开发项目用地审批。主要规定了再开发项目用地审批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六)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一是规定农村集体名下的城镇低效用地变更或转让到该农村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的条件;二是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范围;三是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具备合法用地手续的城镇低效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要求。
(七)土地置换。对土地置换的要求和所需材料作出说明。
(八)集体土地建新腾挪。阐明集体建设用地建新腾挪的要求。
(九)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再开发利用。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三地”提出解决办法。
(十)违法用地的处理。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涉及违法用地的处理办法。
(十一)再开发项目用地管理。一是规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供地方案经批准后需向社会公布和公布的内容、时间;二是规定再开发项目导致土地闲置的,依法处理;三是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涉及商品住宅开发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现方式;四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再开发项目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以在最高5年的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十二)附则。说明本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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