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大 桂林市政府 桂林市政协
首页 桂林印象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政务服务 公共服务 互动交流 桂林经济 投资桂林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热点问答
文字大小: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月1日起施行
交警部门解读“新规” 扣留事故车停车费由交管部门“买单”
2018-04-29 10:51  (来源:桂林晚报)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5月1日起施行,“新规”对关键性制度措施作了较大修改、调整和完善,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和公开透明的要求。

  4月27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解读了“新规”当中那些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内容。

  便民利民

  交通事故扣车停车费由交管部门承担

  “新规”明确禁止对扣留的事故车辆违规收取费用,因扣留事故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公平效率

  强调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新规”在健全完善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上有两处调整:推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轻微事故快速处理,将原“就交通事故和成因协商一致后再撤离现场”调整为“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增加对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在线确定责任的规定;简化伤人事故处理程序,对于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在不涉嫌犯罪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快速处理,以减少处理环节、提高处理效率。

  严格规范

  扩大事故复核范围和交通肇事逃逸定义范围

  “新规”全面扩大了事故复核的范围,简易程序事故和事故证明也纳入了复核范围。

  原规定当中,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是不予受理的。“新规”中,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新规”对复核受理方式进行了改进,原规定是复核申请人直接向原办案单位的上级部门申请复核。“新规”在这一基础上又增加了复核申请人也可以向原办案单位提交复核申请,由原办案单位向上级部门移送案卷启动复核。

  “新规”进一步畅通复核申请渠道,原规定中只有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新规”中不止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都可以申请复核。为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复核权和知情权,“新规”对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以及依法应当受理的,都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当事人解决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渠道上,原来的渠道是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新规”在这两条渠道上又增加了一条,当事人可以采取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

  另外,“新规”进一步完善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原规定中,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新规”在这基础上增加了潜逃藏匿的行为,扩大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范围,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驾车逃逸、弃车逃逸和潜逃藏匿三种情形。“新规”还严密细化逃逸责任,驾车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管其他当事人有无过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公开透明

  内部和外部监督更完善

  “新规”通过进一步提高办案信息水平完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要求处理事故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5月1日正式启用,把现有事故处理系统改造为事故处理执法办案系统,以实现事故办案全流程网上运行和监督。通过使用全国的事故执法办案系统,真正建立事故办案网上立案、网上审批、网上文书制作、网上监督考核等全流程、一体化的办案管理体系。

  在完善外部监督上,“新规”试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借鉴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做法,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并明确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另外,原规定死亡事故要在作出认定前公开取得的证据,“新规”在保留这一点的基础上,要求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也要公开证据,确保事故处理公开公正。  

  首席记者申艳

分享到:
 
信息检索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CA证书驱动
主办:桂林市人民政府  承办: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 & 管理维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桂林市信息中心
桂ICP备11001201号  桂公网安备 45031202000132号
网站标识码:4503000005
(最佳分辨率:1024*768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