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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二批)政策解读
2018-01-15 16:12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底,桂林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第二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规〔2017〕11号),调整了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了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为便于该政策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这次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背景是什么?
  答: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1.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意见的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提出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0号)进一步提出,“2017年起逐步调整部分矛盾突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的价格体系。”
  2.国家、自治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明确要求要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2017年8月11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在印发了《桂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市政办〔2017〕40号),要求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下半年完成第二次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实现市级三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偿率基本达到85%。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级定价等措施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
  3. 2016年12月1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桂林市城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61号),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在第一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基础上,针对区直医院补偿率偏低的情况,按照“逐步到位”原则,进行城市公立医院第二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继续降低一批检验项目价格,同时合理提升部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重点加大三、四级手术类项目及医院特色项目的调整幅度。
  二、本次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29项目检查化验项目的价格,在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规定的价格基础上降低10%;提高36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其中16项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价格提高31%,3项放射治疗类项目价格提高10%,19项病理类项目价格提高20%,71项临床诊疗类项目的价格提高25%,181项手术治疗类项目的价格提高33%,6项物理治疗类项目价格提高20%,73项特色项目价格提高10%,并对部分护理内容相应进行规范。
  二是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政策支付范围,价格提高的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自费项目除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患者门诊诊查费及住院自费部分可以从个人账户支付,总体上以不增加参保人员、参合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为原则。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整后的门诊、住院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调整后的价格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执行。
  三、本次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价格调升的项目占大多数,价格降低的项目却较少,政策实施会不会加重患者的负担?
  这次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在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下完成的,对于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从具体政策措施上应该能看得很清楚,但对于总量控制问题,社会上一定有很多疑问,因为这次出台的政策,降低价格的仅有29项(检查化验项目),另外的369项总体上都是调升的。需要说明的是,“总量控制”是保持原来的总量,即取消15%药品加成后导致医院减少的合理收入的总量,85%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弥补,15%由财政资金予以补助,同时结合医院医疗服务成本进行“总量控制”测算。“总量控制”并不是价格升降等量,而是控制在合理水平内。本次价格调整政策涉及的398项调价项目,约占全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总数的9%,且没有自费项目,对多数患者并无影响。据测算,降低价格的29个检查化验项目由于每年开展的例数较多,降价的总额也较大。加上在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的同时,也要求医保支付政策同步进行调整。因此,本次价格调整政策的实施,总体上不会过多增加群众的就医负担。当然,由于个体存在差异,每个患者(或患者家庭)对调整医疗费用的感受会有所不同。
  四、如何做好监管工作,确保本次价格调整政策顺利贯彻实施?
  此次出台政策调整我市公立医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林市党委、桂林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的关键一步。按照政策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充分发挥包括12358价格监管平台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作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五、我市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的后续工作是如何安排的?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医疗服务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极其敏感,医疗服务价格的变动对不同的患者也会产生不一样的影响。因此,改革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和群众承受能力,采取分期分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并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尽可能把影响降到最低。事实上,前一阶段我市也是按此原则,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对于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已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弥补大部分,并采取有升有降的结构性调整。政策实施以来,社会总体反映良好。
  按照自治区要求,我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将继续按计划稳步推进:一是区分轻重缓急,注意把握力度和时间节点,继续采取分期分批、分步实施的方式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是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既要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又要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就医负担总体不增加;三是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重点仍然是,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四是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最终实现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基本理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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