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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7-05-16 15:26  (来源:桂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桂林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的要求,强化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治理,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推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强化食品安全源头严防

(一)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治理。按照《桂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实施土地用途分类管理,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市农业局负责)。落实各级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等负责)。

(二)推进种植养殖环节监管。完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和记录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加大高毒限用农药违规使用和禁用农药隐性添加等问题治理,强化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以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等专项整治,大力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牛羊狗鸡等畜禽产品监管措施(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稳妥推进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确保口粮市场安全(市粮食局负责)。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支持各地创建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示范场(企业、合作社)、示范乡镇(市农业局负责)。积极开展生态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支持各地创建一批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三品一标”认证(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质监局负责)。

二、强化食品安全全过程严管

(一)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进一步完善许可制度、优化许可流程、严格许可审批,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开展生产许可工作检查,推进食品生产电子许可证书使用及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监督体系,探索职业检查员制度,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严格落实日常检查责任。组织全市使用食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系统,完成对辖区90%以上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含检查时停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配合做好《广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宣贯实施,加快推进相关配套制度与标准建设,制定小作坊登记管理规定,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登记。在食用植物油、糕点等生产企业推行质量安全受权制度,对质量安全受权人开展培训。进一步推动白酒、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加强食品经营监管。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许可细则,严格规范许可行为,加快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建设。贯彻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提高日常监督检查水平。进一步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管理,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各地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市粮食局负责)。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负责)。贯彻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列车快餐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春暑运铁路食品安全工作(南宁铁路局驻桂林食品监督所负责)。加强对网络订餐的监管,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加强食品进出口监管。推进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大对已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要求,严肃查处进口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出口食品竞争力提升工程,继续抓好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强对出口养殖类水产品多环芳烃、禁用农兽药残等监测(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继续推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项改革,完善许可网上审批系统。落实许可证管理、监测或风险评估预警、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加大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力度,实现获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查种类全覆盖,规范标识标注行为(市质监局负责)。

三、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严控

(一)抓好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逐级落实责任,实现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围绕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品种,食用农产品及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农兽药残留超标、过量使用抗生素、非法添加和滥添加、制假售假以及“行业潜规则”等重点问题,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和专项治理,及时发现各种风险隐患苗头,及早防范、及早介入、及早消除(市食品安全办、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食品安全办、公安局、农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加强对肉类、水产品、食用油、大米、干果、乳品、酒类、供港澳以及边贸食品等重点敏感产品和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消除输入境内食品安全风险。加大对出口食品国外通报不合格信息的核查和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减少不良企业可能引发的行业性风险。开展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严格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组织实施2017年国家、自治区、以及市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信息共享。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扩大抽检覆盖率,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加强对食品承检机构的监督和考核评价,督促其依法依规实施检验,确保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市食品安全办、农业局、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专项监测(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体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定期整理部门间的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专项整治、舆情监测、检验检测等数据,定期组织开展风险会商、分析评估,筛查已知风险、甄别潜在风险、预判未来风险,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及时有效防控各类食品安全风险。完善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修订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市食品安全办、农业局、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四)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更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市食品安全办、公安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政法委,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进一步加大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打假力度(市质监局负责)。加大重点敏感食品走私打击力度(桂林海关负责)。

四、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

(一)促进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化发展。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集约化、规范化发展,鼓励一批食品龙头企业品牌化。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并执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信息化委员会、质监局等负责)。

(二)促进食品经营示范工程建设。开展“放心肉菜超市”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示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食品店等创建活动,督促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督促食品经营者把好食用农产品、食品源头采购关、卖场进货关、销售关,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促进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网络订餐监管,督促网络第三方平台等开办者落实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查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进一步完善餐饮业相关标准规范,加强餐饮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推动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一)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充实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优化基层监管人员队伍结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市公安局负责)。

(二)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项目建设,全力抓好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试点在建项目建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能力建设(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市粮食局负责)。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市质监局、财政局负责)。

(三)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市农业局负责)和兽药追溯监管系统,加快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平台建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推进肉类、蔬菜、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等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市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信息化委负责)。推进网格化管理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快推进粮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市粮食局负责)。完善边贸进口预包装食品追溯体系(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和铁路食品经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南宁铁路局驻桂林食品监督所负责)。

六、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等活动。积极稳妥推进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迎接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中期绩效评估(市食品安全办)。启动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市食品安全办、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贯彻实施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市工业信息化委负责)。建立健全食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完善食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展食品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将食品企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部门联合惩戒(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信委、工商局等负责)。

(三)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引导。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支持新闻媒体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广西活动,展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委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基地和社区、乡村、旅游景区宣传点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科普网点,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市食品安全办、市科技局负责)。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市教育局负责)。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依法主动公开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质监局、粮食局,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拓展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途径。积极培育和发展食品各环节、各领域行业组织,引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自律。健全监管决策咨询、论证、听证等制度,增强决策科学性。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等智库作用,加强食品安全关键性技术和重大问题研究。畅通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委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

七、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一)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巩固和发展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成果,保持现行的全市系统监管体制、机构和队伍稳定,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稳妥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制和盐业体制改革。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依法调整、科学调整、分类调整”的原则,稳妥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制改革和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市质监局、编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科技局等负责)。贯彻落实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平稳有序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完善食盐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市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市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桂林盐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

(一)严格组织领导。各地党委政府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落实党政同责要求,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严格督查考评。建立食品安全专项督查机制,加强对重点工作的专项督查和跟踪督办。认真落实《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强化评议考核结果运用(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贯彻落实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市监察局、食品安全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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