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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告
市土调办〔2018〕4号
2018-06-29 10:47  (来源:桂林日报)

  

  为调查完善和细化我市土地利用数据,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土地调查的通知》(桂政发〔2017〕65号)要求,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3号)、《广西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桂土调查办发〔2018〕10号)以及《桂林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市土调办〔2018〕3号)的总体部署,从2018年6月起在桂林市范围内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时间

  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调查范围

  桂林市11县6城区,调查面积约2.77万平方公里。

  三、调查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四、调查组织实施

  (一)第三次土地调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调查。

  (二)为加强组织领导,桂林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桂林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第三次土地调查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事务协调工作。

  (三)市五城区(不含临桂区)由市负责组织实施,其余11县和临桂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第三次土地调查具体工作由专业队伍承担,调查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按章作业,不得向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为保证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调查工作人员需要到各单位和个人住户院落进行调查和测量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挠和干扰工作人员作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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