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全区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发〔2015〕5号)文件精神,我市2018年继续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开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证对象
在我市(含下辖各县、区)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及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待遇人员”)。
二、认证方法
采取以“人脸识别”技术为主,纸质认证为辅的认证方式。具体有以下3种方法:
(一)居住地认证:凡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领取待遇人员,已办理人脸模板(照像)和基本信息采集的,每年度的资格认证从初次人脸信息采集起,以1个年度为1个认证周期,1年认证1次(即当年的认证日期至次年的同一认证日期前)。由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持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就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脸识别”资格认证;也可在家庭或其他有网络视频的社会服务场所,登录社会保险认证服务网,按提示进行相关操作,自主完成年度资格认证。认证服务网的操作方法详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手册》。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期已过但没有按照“人脸识别”资格认证要求及时办理认证的,请于2018年5月30日前及时到各社区认证点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格认证。
新增退休人员到社区报到登记后,各社区认证点应及时对退休人员本人进行人脸模板和基本信息采集。
(二)异地认证: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外的领取待遇人员,由本人持第二代身份证和《异地认证表》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认证后,将认证表及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寄回。
居住在我国境外的领取待遇人员,可到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馆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可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或民政署出具其生存证明;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
(三)特殊情况的认证:高龄、因病或行动不便的领取待遇人员,由其亲属持领取待遇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当地社区登记,由社区将领取待遇人员登记材料送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做特殊人群认证。
三、认证结果处理
对未按本通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人脸识别”资格认证,又未提供异地居住纸质认证材料的领取待遇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2018年6月起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人脸识别”认证手续或提供异地居住纸质认证材料后,再予以恢复并补发待遇。
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年4月10日